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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纪委监委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5 09:00

 

为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涉密工作保密规定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严格管理、严密防范、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的原则,主管领导、各部(室、中心)负责人是主管部(室、中心)、本部(室、中心)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位干部职工对保密工作都负有直接责任。各部(室、中心)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部(室、中心)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提醒,因意识不强、防范不力而发生泄密事件的,要层层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文件接收、传阅、归档、退回等制度。接收保密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班子成员及各部(室、中心)传阅涉密文件或处理涉密文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退回或归档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录、外借涉密文件;密级文件严禁外出携带,如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2人以上同行,并做到卷不离身,用后及时退回,严防丢失。

(三)传达涉密文件和事项的,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事先提出明确要求;参加会议领回的标有密级的会议资料,交办公室保密员处理;禁止在外网打印涉密文件,禁止在本单位以外打印输出涉密文件。

(四)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规定

(一)收发、拆阅、登记举报信函,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翻阅;接待来访人当面举报的要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接听举报电话时要防止他人听到举报内容。

(二)受理信访举报,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或举报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凡举报材料,均列入密件管理。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复印、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举报材料需转办的只能转给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主要负责同志处理;对署名实名举报,按实名举报件规定办理。

(四)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不要在公开场合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也不要向无关人员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五)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①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③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六)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视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

三、计算机系统保密规定

(一)“金纪工程”存有密码机的机房实行专人管理,机房应选择独立可控制且空间足够的房间,必须具备铁门、铁窗、保险柜、防盗报警系统等安全措施,密钥存放在指定的密码柜中,密码柜钥匙和机房钥匙统一交由专人管理,各部(室、中心)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存有密码机的机房,实行进出机房登记;各部(室、中心)不得随意更改“金纪工程”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不得在客户端计算机上使用u盘,不得随意安装软件。

(二)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与互联网连接的非涉密计算机中采集、处理、储存、输出、传输、发布涉密信息、内部信息和工作文档;涉密计算机禁止连接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随身wi-fi等无线互联功能设备,严禁将手机连接涉密计算机进行充电等操作;涉密计算机禁止连接视频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设备;纪检监察机关内网为涉密网,不得与电子政务内网连接。

(三)禁止将涉密办公设备(如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与普通电话网、互联网、无线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连接;禁止将用于处理非涉密信息的办公设备与涉密网络、涉密计算机相连,禁止非涉密计算机接入涉密网络;禁止在涉密信息设备专用的滤波电源插座上连接手机、数码相机、电磁炉、电烤箱等非涉密用电设备。

(四)对涉及秘密文件、案件查处资料和使用案件管理、信访管理软件的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上互联网;内网专用机配备专用u盘,不得在互联网计算机使用,外网u盘也不得用于内网专用机。

(五)对储存在计算机上的涉密文件,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要进行加密归档,临时性的文件在使用完后要及时予以删除。

(六)各部(室、中心)要妥善保管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注意日常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工作。使用中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不能排除故障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不得安装未经授权软件,不得擅自拆卸安全保密相关的软硬件设备。

四、办案保密规定

(一)办案人员不得将案件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做到不该说的不说;非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做到不该问的不问;案件材料(包括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呈报材料)由专人管理,防止泄露、丢失。

(二)初核及立案调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三)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四)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储存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五)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六)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七)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八)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九)案件管理软件及涉及案件内容的移动硬盘由专人专机管理,不得外借和移做它用。

(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十一)对纪检干部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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