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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9 10:58

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深入推进 “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根据县委、县政府综合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目的

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奖优罚劣,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含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提前退休人员)。县委巡察办和巡察组参照执行,自行组织考核。

三、考核方式

(一)坚持民主测评和定性打分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成绩构成。分四个部分:一是民主投票测评,年终进行,测评时分一、二、三、四类,在相应栏内打“√”,对应换算成90、87、84、81分,每类相差3分;二是设加分项;三是设减分项,建立配套制度,违反者相应扣分;四是设特定情形,直接定为当年的末类。

 (三)考核等次设定。根据本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等次和量化考核得出的干部职工得分情况,考评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等次。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等次在全县被评为良好以上的,一类的比例为15%, 二类为75%,三类为10%。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一类的比例为10%,二类为75%,三类为10%,四类为5%。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类比例为5%,二类为65%,三类为20%,四类为1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当年末类

1. 业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市纪委书面通报批评并影响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或被省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2. 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3.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在脱贫攻坚工作的日常督巡和明查暗访中,被县督巡办书面通报批评并被约谈或被市以上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具体责任人;

5.因工作等原因受到县及县以上部门诫勉谈话以上追责处理的;

6.违反《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考核实施

成立辰溪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委员会,年终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议,根据本考核办法对干部职工进行测评打分;考核委员会结合各类加分、扣分情况,综合打分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纪委常委会对考核等次进行研究,确定考核对象等次,并进行公示。

日常考核由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实施。(来源:辰溪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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