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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纪委监察委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9 11:02

溆浦县纪委监察委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委机关车辆管理,切实保证其低耗、高效、安全运转,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用车原则

本委机关车辆主要保障公务活动和办案工作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坚持“保障主要领导工作用车、优先安排办案工作用车、统筹兼顾其它工作用车”的原则。

二、管理办法

1.委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由办公室安排保障工作用车,各部(室、中心)工作用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2.委机关车辆实行派车登记,用车部(室、中心)人员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车,怀化市内用车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出市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3.委机关车辆不准出租和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4.委机关车辆一律停放在机关大院内或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将车辆开回家过夜。

5委机关重大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协调使用。

6.节假日工作用车实行轮班制度,由办公室安排轮班表,按轮班表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

三、保养维修与燃料

1.车辆指定专人管理和驾驶。车辆保养、维修在单位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厂家进行,违者费用自负。

2.车辆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报批手续。保养、送修或更换零配件,由驾驶员与维修点初步确认维修项目,开出预算清单向办公室报告,1000元以下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后实施,1000元以上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实施。

3.车辆燃油费严格按行车里程计算。每派车一次开出派车单,由用车人对里程数签字核对,凭派车单按月结算。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管理人员进行发卡和登记,做好车辆每月用油及里程数记录并进行通报。杜绝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加油的必须向办公室申请并经领导同意,返程后及时找办公室审核加油发票。不报告自行加油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保洁每车每月不超过200元,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5.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油耗、修理费。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严守机密,严格要求,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纪违法活动,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同时,单位将对其严肃处理。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车况良好,爱护车辆,车容整洁;热情主动,安全正点,做到优质服务,。

3.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开车,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严禁在休息室打牌、下棋。

4.严守作息时间,坚持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驾驶员无出车任务必须在办公室待命,上班和非工作时间外出或休假必须事先向办公室和办公室主管领导请假。驾驶员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5.车辆按规定停放,出车前要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不带故障上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6.必须服从调度,由办公室制定排班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驾驶员出车前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出车。

7.自觉落实用车登记制度,凭用车部(室、中心)人员认可的行车日志核算行驶里程。

8.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奖惩制度

实行驾驶员履职与过失责任挂钩。

1.驾驶员在公务出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对违法违规驾驶的,所产生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负责缴纳罚款消除违章,其驾驶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驾驶员在驾车执行公务过程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单位将进行处理或处罚。

3.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听从统一调度及随车人员的安排,遵规守法,严守工作纪律。对于驾驶员之间推诿扯皮,出现不服从出车调度管理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第一次扣发100元,并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令其停车检查并停发委机关津补贴。

4.下班后和休息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租用车辆有关规定

1.因工作需要向公车平台租车的,租用前需经部(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填写《溆浦县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申请表》,再由办公室与县公车办衔接派车。

2.因工作需要租用其他车辆的,租用前需经部(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时报办公室并经主管

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开出派车单,填写《溆浦县县直单位、乡镇租车申请表》,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派车单、申请表、租车发票作为租用车辆的报帐依据。

租车费按使用里程计算,使用人出车前在办公室领取派车单,如实填写好出发里程,返回后主动向办公室报告止程数并填入派车单;计费档次为:50公里以内3元/公里;51—60公里150元包干;61—100公里2.5元/公里;101—125公里250元包干;125公里以上2元/公里。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委委务会议另行议定。(来源:溆浦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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